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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儀器網(wǎng) 政策法規(guī)】VOCs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的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VOCs),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總非甲烷烴、含氧化合物、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和含硫化合物。VOCs治理就是對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污染的治理及防治。
為遏制臭氧污染嚴峻形勢,進-步壓降VOCs排放總量,切實解決涉氣企業(yè)在使用活性炭處理工藝存在的設計不規(guī)范、以次充好、填充量不足、更換不及時等實際問題,強化排污單位廢氣治理規(guī)范化,今年8月份,江蘇省發(fā)布《關于深入開展涉VOCs治理重點工作核查的通知》(下簡稱《通知》),另附《活性炭吸附裝置入戶核查基本要求》(下簡稱《核查要求》),并開展涉VOCs治理重點工作入戶核查工作。
《活性炭吸附裝置入戶核查基本要求》從設計風量、設備質(zhì)量、氣體流速、廢氣預處理、活性炭質(zhì)量及活性炭填充量六個方面進行現(xiàn)場核查。對于其中有一項或多項指標不達標的,要求企業(yè)按照相關標準規(guī)范逐項整改,并給出整改期限。
在設計風量方面,《核查要求》指出,需按《排風罩的分類和技術條件》(GB/T 16758)規(guī)定,設置能有效收集廢氣的集氣罩,距集氣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應滿足依據(jù)車間集氣罩形狀、大小數(shù)及控制風速等測算的風量所需。
在設備質(zhì)量方面,《核查要求》指出,無論是臥式活性炭罐還是箱式活性炭罐內(nèi)部結構應設計合理,氣體流通順暢、無短路、無死角。要根據(jù)活性炭更換周期及時更換活性炭,更換下來的活性炭按危險廢物處理。采用活性炭吸附裝置的企業(yè)應配備VOCs快速監(jiān)測設備。
在氣體流速方面,《核查要求》指出,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jù)吸附劑的形態(tài)確定。采用顆粒活性炭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60m/s,裝填厚度不得低于0.4m。活性炭應裝填齊整,避免氣流短路;采用活性炭纖維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窩活性炭時,氣體流速宜低于1.20m/s。
在廢氣預處理方面,《核查要求》指出,進入吸附設備的廢氣顆粒物含量和溫度應分別低于1mg/m³和40°C,若顆粒物含量超過lmg/m³時,應先采用過濾或洗滌等方式進行預處理。活性炭對酸性廢氣吸附效果較差,且酸性氣體易對設備本體造成腐蝕,應先采用洗滌進行預處理。
在活性炭質(zhì)量方面,《核查要求》指出,顆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積≥850㎡/g;蜂窩)活性炭橫向抗壓強度應不低于0.9MPa,縱向強度應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積≥750㎡/g。
在活性炭填充量方面,《核查要求》指出,采用一次性顆粒狀活性炭處理VOCs廢氣,年活性炭使用量不應低于VOCs產(chǎn)生量的5倍,即1噸VOCs產(chǎn)生量,需5噸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