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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端訪問更便捷福建省科研儀器開放服務實施細則發布
2025年03月03日 1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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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學技術廳等部門聯合發布《福建省關于解決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服務若干關鍵問題的實施細則(試行)》,聚焦并解決公益類事業單位實施開放共享的服務收入、績效獎勵等關鍵問題。
為激發創新活力,盤活優勢科技資源,福建省科學技術廳等部門制定了《福建省關于解決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服務若干關鍵問題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該《細則》旨在加快推動本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并完善開放共享評價考核激勵機制,提高科研設施與儀器的使用效益。
《細則》主要適用于加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設施儀器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大儀平臺)的福建省事業單位(涵蓋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以下統稱管理單位)。針對管理單位利用已納入省大儀平臺管理的科研儀器,對外提供科研支持或創新服務并取得服務收入的相關事項作出規定。
全文如下:
福建省關于解決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服務若干關鍵問題的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實施意見》(閩政〔2016〕4號),聚焦并解決公益類事業單位實施開放共享的服務收入、績效獎勵等關鍵問題,進一步盤活優勢科技資源,激發創新活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了加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設施儀器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大儀平臺)的福建省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利用其所管理的且已加入省大儀平臺的科研儀器,在滿足本單位使用的同時,向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研發組織以及個人等提供科研支持或創新服務取得服務收入的有關事項。
第三條 實行清單式管理。儀器管理單位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為主管部門,本科高校可直接作為儀器管理單位的主管部門。管理單位需將本單位信息、可開放共享的大型科研儀器信息、開放管理制度等上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傳省大儀平臺。省科技廳匯總形成實施本細則的管理單位清單。
第四條 實施流程與職責。管理單位制定本單位實施開放共享服務績效激勵辦法,在主管部門備案,開展對外服務,上報實施情況。
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訂立合同或協議,上報省大儀平臺備案。管理單位依據服務收入及成本核算,每年形成績效分配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在本單位公示后進行分配,績效激勵支出可以在預算年度內分次發放或一次性發放。
主管部門督促并組織本系統管理單位開放共享,對管理單位制定的開放共享服務績效激勵辦法進行備案,按事業單位工資管理要求匯總本系統管理單位的績效獎勵數額。
第五條 預決算管理。管理單位應合理估算當年對外開放服務收入,公益一類單位取得的相關收入作為非稅收入繳入國庫,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公益二類單位取得的相關收入作為單位事業收入,統一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成本核算與服務定價。儀器所在單位對外開放共享服務收入,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費。自行確定成本時要綜合考慮材料消耗和水,電等運行成本,以及參照市場標準確定的測試檢測、合作研發、成果轉化等涉及的人力資源與知識產權等服務成本。涉及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收入的,按國有資產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收入視為科技服務收入或科研合同收入,服務金額通過簽署合同或協議等形式進行約定。
第七條 稅務發票管理。管理單位需向科研、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申領發票,并按規定為服務購買方開具發票,申報繳納稅款。
第八條 服務收入用途。服務收入可用于參與開放的實驗技術人員及輔助管理人員的績效獎勵、人員培訓、實驗室建設和運行、儀器及測試方法研發等方面的費用支出。
第九條 績效獎勵分配與工資總額管理。管理單位可在服務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應繳納稅費后的結余部分,用于對實驗技術人員及輔助管理人員等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績效獎勵。績效獎勵應在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經管理單位公示后實施。
管理單位績效獎勵所需績效工資總量單列管理,績效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于次年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申報追加。績效獎勵不納入計算及計提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的工資總額基數。
第十條 管理單位對開放管理制度、預算、向主管部門報備的績效獎勵分配辦法、簽署的合同或協議等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支持鼓勵管理單位積極利用省大儀平臺為臺胞、臺企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納入省科技廳組織的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年度評價考核評分指標體系中,并予以傾斜支持。
第十二條申請以財政資金出資建設、購置、研制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單位,應當在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就大型科研儀器共享作出承諾并將大型科研儀器加入省大儀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承諾內容應當包括共享服務可行性論證以及共享時長、范圍、方式等。財政預算管理的單位及以財政資金投入建設、購置、研制的大型科研儀器應當參加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由省科技廳向各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素材來源: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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