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名稱 | 高度附加要求 |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 新建污染源排氣筒高度一般不應低于15m(注:低于15m,排放速率嚴格50%執行),還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內的建筑5m以上,若高度達不到要求,排放速率嚴格50%執行。 |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各種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低允許高度為15m;當煙囪(或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煙囪(或排氣筒)高度還應高于高建筑物3m以上。若高度達不到要求,高允許排放濃度嚴格50%執行。 |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 | 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氣體的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2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內的建筑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高度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的50%執行。 |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一般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15m,并高于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3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限值的50%執行。 |
《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除塵設備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 |
《危險廢物焚燒標準》 | 焚燒爐排氣筒高度根據焚燒量、廢物類型確定,不應低于20m;須高于半徑200米范圍內高建筑物5米以上。 |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 焚燒處理能力<300t/d,煙囪低允許高度為45m;焚燒處理能力≥300t/d,煙囪低允許高度為60m;須高于半徑200米范圍內高建筑物3米以上。 |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 排氣筒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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